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办理私募可转换特别股案 |
符合条款 |
第四条 第11款 |
说明 |
1.董事会决议日期:104/05/05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可转换特别股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复星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4.私募股数或张数:7,910,000股 5.得私募额度:不超过新台币316,400,000元,实际金额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议之。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可转换特别股发行价格之订定,以不低于理论价格之八成为订定依据,理论价格系考量发行条件之各项权利选定适当计价模型所计算之有价证券价格,该模型应整体涵盖并同时考量发行条件中所包含之各项权利;如有未能纳入模型中考量之权利,该未考量之权利应自发行条件中剔除。实际定价日及实际私募价格于不低于股东会决议成数之范围内授权董事会视日后依私募特别股认购契约决定之。 (2)依据「证券交易法」及「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本公司以不低于理论价格之八成为价格订定依据,应属合理。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充实营运资金,拓展两岸三地业务。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俟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决定之。 11.参考价格:俟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决定之。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俟股东会决议通过后授权董事会决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 (1)特别股股息 (2)特别股转换 (3)选举及被选举权 (4)清算优先权 (5)发行期间及收回 (6)新股认购权 (7)减资 (8)发行特别股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发行满六个月之次日起至增资基准日起满四年之期间内,特别股得转换为普通股。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 (1)特别股未转换为普通股:不适用。惟当年度普通股配发股利超过面额1%时,特别股股东有权依其持股比例再参加分配。 (2)特别股全数转换为普通股:对普通股股权可能稀释约11.2%。 16.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上市普通股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市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7.前项预计上市普通股未达60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不适用。
18.其他应叙明事项: (1)本次私募详尽资料请参阅公开资讯观测站私募专区。 (2)本私募普通股案之实际发行价格、发行条件、发行办法及其他事项,如因法令变更、主管机关意见或市场状况变化,而有变更之必要时,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