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会决议日期:110/05/14 2.私募有价证券种类:普通股 3.私募对象及其与公司间关系: A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对象为非关系人,以符合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6及金融监督管理委员 会91年6月13日(91)台财证一字第0910003455号令规定之特定人为限,并拟提请股东会 授权董事会洽定之。 B.应募人如为策略性投资人: (a)应募人之选择方式与目的:以本身具产业经验、技术或知识,能提供本公司经营管理 技术、协助业务开发等为考量,并借由与应募人之合作,达到发挥经营综效之目的。 (b)必要性:因应产业之激烈竞争及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为提升本公司之竞争优势、配 合本公司未来发展,引进策略性投资人有其必要性。 (c)预计效益:借由应募人之加入,预计将可提升市场竞争力并强化整体财务结构,以因 应未来长期发展所需。 4.私募股数或张数:拟于普通股11,000,000股之额度内,授权董事会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 一年内一次办理。 5.得私募额度:拟于普通股11,000,000股之额度内,授权董事会自股东会决议之日起一年 内一次办理。 6.私募价格订定之依据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普通股价格应不低于参考价格之八成。参考价格以不低于定价日前1、3或5个 营业日择一计算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 除权后之股价,或定价日前30个营业日普通股收盘价简单算数平均数扣除无偿配股除权 及配息,并加回减资反除权后之股价,二基准计算价格较高者定之。定价日拟提请股东 会授权董事会决定之。 B.发行价格订定之合理性:以不低于参考价格之八成为价格底限,符合公开发行公司办 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之规定,应属合理。 C.本次私募普通股价格,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相关法令,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 考量证券交易法对私募有价证券有三年转让限制、公司经营绩效、未来展望及普通股市 价等情形决定之。 7.本次私募资金用途:本次私募普通股所得资金,将用于未来营运发展,预计可提升营运 绩效并强化公司竞争力,有利于整体股东权益。 8.不采用公开募集之理由:考量目前资本市场状况及为掌握募集资本之时效性及可行性, 以便于最短期限内取得所需之资金,拟透过私募方式办理增资。 9.独立董事反对或保留意见:无 10.实际定价日:尚未订定。 11.参考价格:尚未订定。 12.实际私募价格、转换或认购价格:尚未订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权利义务: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权利义务与本公司已发行之普通股相同。 依证券交易法第43条之8规定,本次私募之有价证券于交付后三年内,除符合法令规定之 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转让。本公司拟于该私募有价证券交付满三年后,依相关法令规定 向主管机关申请本次私募有价证券上市交易。 14.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其换股基准日:不适用。 15.附有转换、交换或认股者,对股权可能稀释情形:不适用。 16.附有转换或认股者,于私募公司债交付且假设全数转换或认购普通股后对 上市普通股股权比率之可能影响(上市普通股数A、A/已发行普通股):不适用。 17.前项预计上市普通股未达6000万股且未达25%者,请说明股权流通性偏低之因应措施: 不适用。 18.其他应叙明事项: (1)依据公开发行公司办理私募有价证券应注意事项之规定,董事会决议办理私募有价证 券前一年内至该私募有价证券交付日起一年内,经营权发生重大变动者,应洽请证券承 销商出具办理私募必要性与合理性之评估意见。本公司已依规定洽请台新综合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办理私募必要性与合理性之评估意见。 (2)除私募订价成数外,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依当时市场状况及法令规定全权决定本 次私募之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发行股数、发行金额、发行计划与其他未尽事宜;上开 事项如经主管机关修正或基于营运评估或因客观环境变化而修正时,亦同。 (3)拟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签署一切有关发行本次私募普通股 之契约或文件、办理一切有关发行本次私募普通股所需作业及决定其他未尽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