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公告本公司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可轉換特別股案 |
符合條款 |
第四條 第11款 |
說明 |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5/05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可轉換特別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復星實業(香港)有限公司 4.私募股數或張數:7,910,000股 5.得私募額度:不超過新台幣316,400,000元,實際金額由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議之。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可轉換特別股發行價格之訂定,以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為訂定依據,理論價格係考量發行條件之各項權利選定適當計價模型所計算之有價證券價格,該模型應整體涵蓋並同時考量發行條件中所包含之各項權利;如有未能納入模型中考量之權利,該未考量之權利應自發行條件中剔除。實際定價日及實際私募價格於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之範圍內授權董事會視日後依私募特別股認購契約決定之。 (2)依據「證券交易法」及「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本公司以不低於理論價格之八成為價格訂定依據,應屬合理。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充實營運資金,拓展兩岸三地業務。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1.參考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俟股東會決議通過後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 (1)特別股股息 (2)特別股轉換 (3)選舉及被選舉權 (4)清算優先權 (5)發行期間及收回 (6)新股認購權 (7)減資 (8)發行特別股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發行滿六個月之次日起至增資基準日起滿四年之期間內,特別股得轉換為普通股。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 (1)特別股未轉換為普通股:不適用。惟當年度普通股配發股利超過面額1%時,特別股股東有權依其持股比例再參加分配。 (2)特別股全數轉換為普通股:對普通股股權可能稀釋約11.2%。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詳盡資料請參閱公開資訊觀測站私募專區。 (2)本私募普通股案之實際發行價格、發行條件、發行辦法及其他事項,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場狀況變化,而有變更之必要時,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