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公告本公司104/5/5董事会决议授权董事长执行购置土地案之后续执行情形

符合条款

 第 20 款

说明

1.      标的物之名称及性质(如坐落台中市北区XX段XX小段土地):
桃园市龟山区体大段「林口特定区(工五工业区)细部计划东侧扩大计划范围部分」第二种产业专用区1,000坪范围(整地后实际土地分配壹仟坪)

2.      事实发生日:104/6/1~104/6/1

3.      交易单位数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单位价格及交易总金额::
购置土地1,000坪(整地后实际土地分配壹仟坪)每坪均价为新台币参拾万元,总价为新台币参亿元整

4.      交易相对人及其与公司之关系(交易相对人如属自然人,且非公司之关系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
鸿展开发实业有限公司,非关系人

5.      交易相对人为关系人者,并应公告选定关系人为交易对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转之所有人、前次移转之所有人与公司及交易相对人间相互之关系、前次移转日期及移转金额:
不适用

6.      交易标的最近五年内所有权人曾为公司之关系人者,尚应公告关系人之取得及处分日期、价格及交易当时与公司之关系:
不适用

7.      预计处分利益(或损失)(取得资产者不适用)(递延者应列表说明认列情形):
不适用

8.      交付或付款条件(含付款期间及金额)、契约限制条款及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一、         付款条件:

(一)、    签订本契约书时缴交总价之百分之五订金。

(二)、    土地分配完成公告时,应支付买卖总价百分之二十之价金。

(三)、    工程开工时,应支付买卖总价百分之二十之价金。

(四)、    重划会同意土地出售,应支付买卖总价百分之二十之价金。

(五)、    过户完成交地时,应支付买卖总价百分之三十五之价金。

二、         其他重要约定事项:
卖方应于中华民国106年12月达成买方达成可营建状况,若有违反,经买方定期催告而未补正,买方得向卖方主张解约,卖方应于三星期内退回所收款项予买方。

9.      本次交易之决定方式(如招标、比价或议价)、价格决定之参考依据及决策单位:
参照邻近不动产实际交易价格及专业估价者出具之初步估价后,经董事会决议,授权董事长以土地价格每坪不得高于新台币三十万元执行购置

10.  专业估价者事务所或公司名称及其估价金额:
估价事务所:元宏不动产估价师联合事务所估价金额:新台币参亿参仟万元整

11.  专业估价师姓名:
郑义严

12.  专业估价师开业证书字号:
(九十六)台内估字第000299号

13.  估价报告是否为限定价格、特定价格或特殊价格:否

14.  是否尚未取得估价报告:否

15.  尚未取得估价报告之原因:不适用

16.  与交易金额比较有重大差异原因及会计师意见:不适用

17.  经纪人及经纪费用:无

18.  取得或处分之具体目的或用途:自建厂办需求

19.  本次交易表示异议之董事之意见:无

20.  本次交易为关系人交易:否

21.  董事会通过日期:不适用

22.  监察人承认或审计委员会同意日期:不适用

23.  本次交易系向关系人取得不动产:否

24.  依「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第十五条规定评估之价格:不适用

25.  依前项评估之价格较交易价格为低者,依同准则第十六条规定评估之价格:不适用

26.  其他叙明事项:
依本公司104/5/5董事会决议授权董事长执行购置土地案,经签订买卖契约书后,公告相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