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本公司与复星实业(香港)有限公司签订私募特别股认购契约

符合条款

 第 10 款

说明

 

1.事实发生日:104/05/05

2.契约或承诺相对人:复星实业(香港)有限公司

3.与公司关系:无

4.契约或承诺起迄日期(或解除日期):自签约日起

5.主要内容(解除者不适用):本公司拟以私募方式办理现金增资发行可转换特别股以引进策略性投资人-复星实业(香港)有限公司,相关条件请参阅公开资讯观测站私募专区。

6.限制条款(解除者不适用):无

7.对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解除者不适用):发行可转换特别股,支付股息年利率1%。本特别股发行期间为四年,届期本公司应按每股发行价格加计累积积欠之特别股股息以现金收回。本特别股不得参加普通股关于盈余及资本公积之分派。惟当年度普通股配发股利超过面额1%时,本特别股股东有权依其持股比例再参加分配。

8.具体目的(解除者不适用):
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两岸三地之业务发展合作机会,以强化市场竞争力,拟在符合相关法令之前提下,引进策略性投资人,进行业务发展之合作,以期提升经营综效。

9.其他应叙明事项:104年5月5日本公司董事会已决议通过授权董事长签署本私募特别股认购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