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补公告董事会决议解除本公司经理人竞业禁止案

符合条款

 第 22 款

事实发生日

 102/05/06

说明

1.董事会决议日期:102/05/06

2.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经理人姓名及职称:陈启祥资深副总经理

3.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

陈启祥担任太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行政院国发基金法人代表)

陈启祥担任智擎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行政院国发基金法人代表)

4.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经理人任职期间

5.决议情形(请依公司法第32条说明表决结果):董事会决议通过。

6.所许可之竞业行为如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经理人姓名及职称(非属大陆地区事业

之营业者,以下栏位请输不适用):不适用

7.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之公司名称及职务:不适用

8.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地址:不适用

9.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营业项目:不适用

10.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不适用

11.经理人如有对该大陆地区事业从事投资者,其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不适用

12.其他应叙明事项: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