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补公告董事会决议解除本公司经理人竞业禁止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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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款 |
第 22 款 |
事实发生日 |
102/05/06 |
说明 |
1.董事会决议日期:102/05/06 2.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经理人姓名及职称:陈启祥资深副总经理 3.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项目: 陈启祥担任太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行政院国发基金法人代表) 陈启祥担任智擎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行政院国发基金法人代表) 4.许可从事竞业行为之期间:经理人任职期间 5.决议情形(请依公司法第32条说明表决结果):董事会决议通过。 6.所许可之竞业行为如属大陆地区事业之营业者,经理人姓名及职称(非属大陆地区事业 之营业者,以下栏位请输不适用):不适用 7.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之公司名称及职务:不适用 8.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地址:不适用 9.所担任该大陆地区事业营业项目:不适用 10.对本公司财务业务之影响程度:不适用 11.经理人如有对该大陆地区事业从事投资者,其投资金额及持股比例:不适用 12.其他应叙明事项:不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