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董事會決議日期:110/05/14
2.私募有價證券種類:普通股
3.私募對象及其與公司間關係:
A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為非關係人,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並擬提請股東會
授權董事會洽定之。
B.應募人如為策略性投資人:
(a)應募人之選擇方式與目的:以本身具產業經驗、技術或知識,能提供本公司經營管理
技術、協助業務開發等為考量,並藉由與應募人之合作,達到發揮經營綜效之目的。
(b)必要性:因應產業之激烈競爭及國際化趨勢日益明顯,為提升本公司之競爭優勢、配
合本公司未來發展,引進策略性投資人有其必要性。
(c)預計效益:藉由應募人之加入,預計將可提升市場競爭力並強化整體財務結構,以因
應未來長期發展所需。
4.私募股數或張數:擬於普通股11,000,000股之額度內,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
一年內一次辦理。
5.得私募額度:擬於普通股11,000,000股之額度內,授權董事會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
內一次辦理。
6.私募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A.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應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參考價格以不低於定價日前1、3或5個
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
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
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定之。定價日擬提請股東
會授權董事會決定之。
B.發行價格訂定之合理性:以不低於參考價格之八成為價格底限,符合公開發行公司辦
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應屬合理。
C.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相關法令,在股東會授權範圍內,
考量證券交易法對私募有價證券有三年轉讓限制、公司經營績效、未來展望及普通股市 
價等情形決定之。
7.本次私募資金用途:本次私募普通股所得資金,將用於未來營運發展,預計可提升營運
績效並強化公司競爭力,有利於整體股東權益。
8.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考量目前資本市場狀況及為掌握募集資本之時效性及可行性,
以便於最短期限內取得所需之資金,擬透過私募方式辦理增資。
9.獨立董事反對或保留意見:無
10.實際定價日:尚未訂定。
11.參考價格:尚未訂定。
12.實際私募價格、轉換或認購價格:尚未訂定。
13.本次私募新股之權利義務:本次私募普通股之權利義務與本公司已發行之普通股相同。
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8規定,本次私募之有價證券於交付後三年內,除符合法令規定之
特定情形外不得自由轉讓。本公司擬於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滿三年後,依相關法令規定
向主管機關申請本次私募有價證券上市交易。
14.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其換股基準日:不適用。
15.附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者,對股權可能稀釋情形:不適用。
16.附有轉換或認股者,於私募公司債交付且假設全數轉換或認購普通股後對
上市普通股股權比率之可能影響(上市普通股數A、A/已發行普通股):不適用。
17.前項預計上市普通股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
不適用。
18.其他應敘明事項:
(1)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有價證
券前一年內至該私募有價證券交付日起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者,應洽請證券承
銷商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本公司已依規定洽請台新綜合證券股份
有限公司出具辦理私募必要性與合理性之評估意見。
(2)除私募訂價成數外,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依當時市場狀況及法令規定全權決定本
次私募之發行條件、發行價格、發行股數、發行金額、發行計劃與其他未盡事宜;上開
事項如經主管機關修正或基於營運評估或因客觀環境變化而修正時,亦同。
(3)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長或其指定之人代表本公司簽署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
之契約或文件、辦理一切有關發行本次私募普通股所需作業及決定其他未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