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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委員會

風險管理委員會

1. 職責

為建立風險管理機制及強化公司治理,本公司於民國111年5月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成立「風險管理委員會」。

民國110年12月30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訂定「風險管理辦法」。

民國111年8月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訂定「風險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風險管理範疇、及其運作情形如下:

本委員會成員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其人數不少於三人,半數以上為獨立董事,且有一名以上成員具備本委員會所需之專業能力並定期接受風險管理教育。風險管理教育每年進行一次,包括3-6小時的培訓課程。本委員會成員之任期與委任之董事會屆期相同。本委員會成員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忠實履行下列職責,並對董事會負責,且將所提建議提交董事會討論:

1.1、審視風險管理政策。

1.2、審視風險管理架構之妥適性。

1.3、審視重大風險管理策略,包含風險胃納或容忍度。

1.4、審視重大風險議題之管理報告並督導改善機制。

1.5、定期向董事會報告風險管理執行情形。

2. 成員

廖松淵

獨立董事

召集人

曾仲銘

獨立董事

委員

陳適安

獨立董事

委員

林詠翔

董事長

委員

陳敬亭

董事

委員

3. 規章(詳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