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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委員會

提名委員會

1. 職責

提名委員會旨在健全本公司董事及各功能性委員會提名制度,本公司於民國110年9月13日董事會決議通過成立「提名委員會」。依據本公司提名委員會組織規程,委員會由董事會推舉至少三名董事組成之,其中應有過半數獨立董事參與。目前,本公司提名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及董事長所組成。依提名委員會組織規程規定,其職掌包括:

1.制定董事會成員、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所需之專業知識、技術、經驗及性別等多元化背景暨獨立性之標準,並據以覓尋、審核及提名董事、監察人及高階經理人候選人。

2.建構及發展董事會及各委員會之組織架構,進行董事會、各委員會、各董事及高階經理人之績效評估,並評估獨立董事之獨立性。

3.訂定並定期檢討董事進修計畫及董事與高階經理人之繼任計畫。

4.訂定本公司之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2. 成員

廖松淵

獨立董事

召集人

曾仲銘

獨立董事

委員

陳適安

獨立董事

委員

林詠翔

董事長

委員

3. 規章(詳PDF)